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

行政审批事项分类目录

 

 

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

联系方式:83715778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2行政许可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企业简介、项目简介、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预计经济效益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

营业执照;

项目申请报告

《选址意见书》;

涉及农用地征用的,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其他文件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6、办理程序

1)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3)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在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4)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5)发展改革委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6)发展改革委已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7、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国家及外省市在津项目,市属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县属项目。

2行政许可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企业简介、项目简介、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预计经济效益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

营业执照;

《选址意见书》;

涉及农用地征用的,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其他文件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办理程序

1)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3)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在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6)发展改革委对不同意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7)发展改革委已批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7、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2)受理项目权限: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区域以内的项目),跨区县及“三区”实施的全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部港口项目。

2行政许可事项数量规定要求:无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企业简介、项目简介、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预计经济效益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项目申请表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

《选址意见书》;

涉及农用地征用的,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其他文件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办理程序:

1)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3)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在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6)发展改革委对不同意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7)发展改革委已批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7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1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1)申请项目范围: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2)受理项目权限: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由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行政许可事项数量规定要求:无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企业简介、项目简介、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预计经济效益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项目申请表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初步

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选址意见书》;

涉及农用地征用的,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其他文件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办理程序:1)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2)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3)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在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4)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5)发展改革委对不同意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6)发展改革委已批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7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