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情况简介
致企业的一封信
关于印发《关于对按比例安排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就业 岗位培训补贴 办法 通知 (共印 80 份)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06 年12 月21 日 印发

 

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或转岗残疾人
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 在岗或转岗 的残疾人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职工尽快熟悉和掌握岗位的劳动技能,为单位做出应有的贡献,进而提高残疾人职工的就业稳定性。现 对用人单位为 在岗或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 岗位技能培训 给予 补贴,制定如下办法 :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是,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后 招用了残疾人职工,且残疾人职工在岗工作满一年, 并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的用人 单位 。

转岗培训补贴的对象是,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后 招用的残疾人职工连续在岗工作 满三年,期间因工作需要 调换了工种岗位,为此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了切实的转岗技能培训的用人 单位 。

以上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对 残疾人职工进行 在 岗或转岗 技能培训的一次性补贴。

1 、按规定要求办理了每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核,按审核结果履行了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签订了一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转岗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职工一次签订或连续签订在三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 在岗或转岗 的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要有详细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考核记录,有单位组织培训部门的鉴定意见,并由接受培训的残疾人职工签字。

二、培训补贴的标准

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的标准,按每培训一名残疾人职工给 予单位 一次性 300 元的 补贴。

三、单位申请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 、 《 单位残疾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情况及 补贴申请审批 表 》。

2 、单位 残疾人职工的《居民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3 、单位 与 的 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4 、单位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残疾人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

5 、残疾人职工的《就·失业证》。

6 、申请单位对在岗或转岗残疾人职工落实培训的时间、项目、内容、考核结果的书面材料。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培训补贴的程序

1 、每年 1 月至 5 月,符合申请 在岗或转岗 培训补贴条件的单位,携带规定的 材料 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2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受理各单位的培训补贴申请,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 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模块》。

3 、网络系统按申请培训补贴单位的残疾人职工户籍所在地,自动将录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转入到残疾人职工户籍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进行复审。

4 、 对经审核或复审合格的,应 给予申请 单位 在岗或转岗的 培训补贴,由残疾人职工 户籍 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于 每年 6 月至 8 月将培训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的银行帐户。

五、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对单位提出的培训补贴申请及时审核、录入业务系统,对由其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录入、转到本区县业务系统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应及时复审。对本区县应担负的培训补贴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区县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确保此项补贴办法的顺利实施。

六、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按照补贴对象和条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加大审核力度,接受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 如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培训补贴,除追缴其补贴资金外,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 应拨付单位的残疾人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

八、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执行 。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