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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局

行政许可事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含台港澳侨资企业)

1、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外国或境外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全部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或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审请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2、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资信证明

(3)投资方开业证明、身份证明

(4)项目申请报告(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下可以不提供)

(5)环保评价意见(生产型企业必须提供)

(6)董事会成员名单、任命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备案表(外资企业还需提供申请表)

(9)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合同)

(10)依设立企业的行业规定所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用A4标准纸张,报 核准、登记机关原件。所有文件须提供中文文本或译本。《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必须使用中文原件。书写、签字请使用签字笔或钢笔。

5、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6、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直接办理,1亿美元以上的,审核上报。

7、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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