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管理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三)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六)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七)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八)以房屋抵债的转移登记
(九)以房屋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的房屋转移登记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
(十一)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商品房合同的预购人。2005年9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购房人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通过商品房销售网打印的已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四)权属登记工作人员与登记薄核对是否办理预售登记,2005年9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除外;
(五)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5、收费依据及标准:
契税(代征),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
(二)地名更名的;
(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
(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四)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住房登记费,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不收费。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四)预告登记终止的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注:买卖双方合同终止协议;申请人撤销预告登记的声明。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调解书证明预售合同终止的,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四)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5、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抵押价款的0.5‰交纳。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四)抵押权转让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抵押价款的0.5‰交纳。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五)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存)。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四)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留存);
(五)个人售房发票(查验原件);
(六)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属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交易鉴证书》(原件留存)。
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签定房产买卖协议。
5、收费依据及标准:
(1)契税(代征),非住宅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2)非住房登记费:双方积压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3)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办理程序:受理、申请、审核。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八)以房屋抵债的转移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四)以房屋抵债的协议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五)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以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抵债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5、收费依据及标准:
(1)契税(代征),非住宅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2)非住房登记费:双方积压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3)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九)以房屋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的房屋转移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四)以房屋作价出资的协议书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五)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有必要的,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5、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1、契税(代征),非住宅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2)《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
(3)《天津市契税征收具体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财农[1998]10号)
2、非住房登记费:双方积压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3、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各项收费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2、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3、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房管局咨询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五)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申请人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不能提交证书的情况办理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要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收费依据及标准:
(1)契税(代征),非住宅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2)非住房登记费:双方积压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3)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
7、办结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十一)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
1、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需要具备的条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购房人或者购房企业。
非住宅:按租金总额1%收取租赁手续费。手续费由租赁双方承担50%。
6、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7、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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